揭开“民间借贷”的外衣 套路贷套住了谁?【南宫28平台官网最新版V7.24.568】

作者:南宫28平台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21 21:09: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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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所谓的“套路债”并非是一个新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总称,其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索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简介:所谓的“套路债”并非是一个新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总称,其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索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债”多为团伙作案,在取得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中,一般牵涉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在本案中,戴某等14人以张某正式成立的投资公司为相结合,有计划、有密谋、有目的、有分工的联合实行犯罪行为,构成了相同的犯罪的组织,可依法确认为犯罪集团。其中,戴某多次参予计划、的组织、实行,在犯罪的组织中起主要起到, 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罪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欺诈诉讼罪,数罪并罚。蒋某、高某、任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起到,归属于 2014年9月,张某为非法牟利,正式成立某投资公司。

与同伙戴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名为,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募客户。其目的是让借款人以双倍或多倍的金额写出借条,用虚高的金额故意生产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被迫借款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署,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度缴纳费用。在借款人没按拒绝偿还后,戴某等人所持虚高的借条勾结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借款人擅自带上至该投资公司展开非法拘禁。

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借款人展开威胁、报复、打伤胁迫其筹款交钱。除此之外,戴某等人还以欺诈借条、银行账户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借款人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

该投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构成了以张某、戴某等人派的犯罪集团,长年在上海实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法院裁决 2017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对该“套路债”犯罪案件展开宣判,分别被判15名被告有期徒刑17年至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平均,处以27万至2万元平均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件分析 所谓的“套路债”并非是一个新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总称。

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索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债”多为团伙作案,在取得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中,一般牵涉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 在本案中,戴某等14人以张某正式成立的投资公司为相结合,有计划、有密谋、有目的、有分工的联合实行犯罪行为,构成了相同的犯罪的组织,可依法确认为犯罪集团。其中,戴某多次参予计划、的组织、实行,在犯罪的组织中起主要起到, 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罪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欺诈诉讼罪,数罪并罚。

蒋某、高某、任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起到,归属于从犯,按照其参予实行的犯罪分别不予惩处。(一)定罪 本案牵涉到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欺诈诉讼罪四个罪名。戴某等人虚构事实、掩饰真凶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写虚高金额的借条,包含诈骗罪。

在被害人没按拒绝偿还后,戴某等人所持虚高的借条,勾结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带上至该公司非法拘禁,包含非法拘禁罪。对被害人展开威胁、报复、打伤胁迫被害人,要胁被害人家属交钱后才获释被害人,包含敲诈勒索罪。

戴某还以欺诈借条、银行账户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驳回民事诉讼,阻碍司法秩序,并且相当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含欺诈诉讼罪。(二)量刑 本案归属于三人以上的有计划、有密谋、有目的、有分工的犯罪集团,要区分主犯、从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主犯,要从严惩处,增大财产刑的惩处力度,因此对两名主犯判处刑罚十年以上,其中戴某归属于主犯,数罪并罚,继续执行有期徒刑17年,处罚金人民币27万。

对于从犯,按照其参予的犯罪判处刑罚。伸延读者:套路债五部曲 (一)生产民间借贷假象 不法分子通过成立公司(如小额借贷公司)来纸盒自己,在公布广告及网上信息等,找寻目标人物。

(二)收买被害人签定借款合约 以“行业规矩”“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定“虚高借款合约”“阴阳合约”“房产抵押合约”等显著有利于被害人的合约。(三)生产银行流水痕迹 向被害人派发一部分贷款,以分期缴纳借款的形式,拒绝被害人重复签订合同,却不告诉被害人偿还的方式、时间等,使得被害人过度债权人。

(四)单方面确认被害人债权人 拒绝被害人立刻偿还债务“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行借款”,使债务“滚雪球”。(五)韧分段“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冒充其他借贷公司借款给被害人,构成“以贷还贷”的虚高陷阱,或利用其生产的显著有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加压力,以构建强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伸延读者:如何逃出“套路债”陷阱 (一)竖立“收款有收据”意识 一定拒绝接管款项的一方开具适当的收据。

收据不仅是证明自己已偿还的依据,也是偏移证明贷款人实际借贷本金的依据。如收款人不获取涉及收据拒绝,应该具体拒绝接受缴付或拒绝以银行出让的方式缴付,并在账户时标明款项的用途。(二)不必过分担忧“天价利息” 人身安全最重要 如果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强迫投“天价利息”时,不要过分担忧,确保人身安全最重要。

因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誓约了逾期利率,又誓约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悉数主张,但总计多达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并且31条规定:“即使誓约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多达24%,借款人也早已实际缴纳。

借款人仍可就超强年利率36%的部分拒绝贷款人不予归还。” (三)及时去找律师协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备案 如果“套路债”的行为人以各种不法行为威胁时,受害人不应主动谋求律师协助,由专业律师在综合分析涉及案情后,明确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综上所述,“套路债”实则是戴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债顾名思义套路众多,不仅牵涉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其形式多样,环环相扣,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要提升防止意识,避免掉进“套路债”的陷阱中,防止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一旦身陷“套路债”要尽量维护自己,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谋求律师的协助,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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